第十五条 职员会客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场所或宿舍。
第十六条 职员不得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及与公务无关的用品
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职员未经核准,不得擅携公务外出。
私有物携出公司外,应向人事室领取放行证后,方可携出。
第十八条 职员除差假外,均应依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打卡记时,
不得委托或代人打卡,亦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一律八小时为原则。
第二十条 职员工作时间以季节变化另定。
第二十一条 职员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分:
1.迟到:
(1)上班时间 3 分钟后至 15 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2)上班时间 15 分钟后打卡到工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因偶发事件,经核准补假者,以请假办理。
2.早退:
(1)下班时间前 15 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下班时间前 15 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3)当月内每迟到早退 3 次,作为旷工半日论。
3.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均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议处。
(3)职员旷工,应按日不发工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 3 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 日者,即予解雇。
□ 工资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的工资及津贴,采取日给、月给及论件计酬三种制
度,每月分二次定期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