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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确定:

1. 劳动合同期限将不满 6 个月的,可不设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 劳动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4. 劳动合同期限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试用员工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
定期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
别为 1 年、2 年、3 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如员工提出,可续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立在试用、正式期之工资、奖金
及其他福利。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 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 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 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

4. 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 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变化;

6. 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 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8.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