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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的,但本人能够做出客观真实说明,且不会对所在岗位造成

不良影响的,将作为转正考核时一项考核指标,视其工作表现决

定是否聘用。

五、责任划分与处罚

试用期内,发现应聘人有各种造假行为的,对应聘者的推荐人、

人 力 资 源 部 背 景 调 查 专 员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分 别 给 予

40%、50%、10%的责任认定。对人力资源部自行招聘的员工若出

现以上行为的,人力资源部背景调查专员、人力资源部总监分别给

予 60%、40%的责任认定,处罚如下:

第一次出现问题,罚款 2000 元:

第二次出现问题,在 2000 元基数上,加倍罚款:

第三次出现问题,进入公司警示库程序。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此项工作享有监督审查权。

六、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组织执行。

七、本办法自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集团人力资源部

                                     2011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