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的,但本人能够做出客观真实说明,且不会对所在岗位造成
不良影响的,将作为转正考核时一项考核指标,视其工作表现决
定是否聘用。
五、责任划分与处罚
试用期内,发现应聘人有各种造假行为的,对应聘者的推荐人、
人 力 资 源 部 背 景 调 查 专 员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分 别 给 予
40%、50%、10%的责任认定。对人力资源部自行招聘的员工若出
现以上行为的,人力资源部背景调查专员、人力资源部总监分别给
予 60%、40%的责任认定,处罚如下:
第一次出现问题,罚款 2000 元:
第二次出现问题,在 2000 元基数上,加倍罚款:
第三次出现问题,进入公司警示库程序。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此项工作享有监督审查权。
六、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组织执行。
七、本办法自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集团人力资源部
2011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