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九)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 从业人员年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 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
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
及个人成绩而订(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
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一)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
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二)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三)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 发给前离职 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
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
此限。

  

  

第六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 1 月 20 日发给。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
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一)嘉奖 1 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记小功 1 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记大功 1 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 1 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记小过 1 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