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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
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
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