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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
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

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 小时

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日增加 1 小时
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 2 年至少安排 1 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

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

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
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
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
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

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

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
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