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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
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
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特殊作业的抢险救护办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八)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十)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
低标准。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
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第十九条 工会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可以参照下列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三)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的计划、指标;
(五)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
(六)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
(七)集体合同范本;
(八)其他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
商。

 

第二十一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 ,
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
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
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 ,
双方均有权要求就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当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当在 7 日内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制作《变更(解除)集体合
同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集体合同的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被修改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