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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陈特

    一般认为,竞业禁止是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

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

    竞业禁止有多种分类方法。依据其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

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即义务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竞业禁止的义务。法

定竞业禁止主要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规范,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公司的高层

领导者,法律对其竞业行为直接作出了禁止规定,其必须依法遵守。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61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是否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

务,立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其本公司的特定从业人员对竞业

禁止行为要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法律并不进行强行规范。

    约定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理论

上一般认为该条文的内容可以推导出竞业禁止的含义。此外,有关规章对约定竞业禁止作

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公司法》的不同在于普通劳动者并不必然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

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双方可以采用协商的办法确定。依据竞业禁止

义务存在的时间,可将竞业禁止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

    我国立法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均为在职竞业禁止,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是否

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对于普通劳动者,基于默示的忠实义务,在职期间当

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离职以后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从现行规章看,是由当事人之

间进行约定。

    关于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

作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