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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

    其次,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是职工

上下班的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本案中,上诉人兰特公司认为何正应当按照从其

家中到单位的最近路线来行走,限缩了法条的含义,该理解有违《工伤保险条例》关于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且何正事发当天

上班所行走的路线也没有明显的绕道或者南辕北辙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其上班的路

线为合理路线。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兰特公司在行政机关认定

工伤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何正发生事故不是在上班途中。综上,今年 5 月中

旬,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兰特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算工伤认

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