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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是 铁饭碗 、终身制 ,不能变更的。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 17 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它劳动合同类型一样,
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
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
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
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
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

  

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 ,
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视为 护身符 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

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 终身包袱 ,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 黄金年龄 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
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

 

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劳动

法》第 24

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可见,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
除合同。

《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