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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 3 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 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 6 克/分升以下(含 6 克/

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 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

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半径 20 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半径 20 度。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 2 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

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

固,持续 5 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