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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

 

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

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

度,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有较大争议。 200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 2

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 131 条的规定,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

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确定赔偿义务人

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

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该解释虽是人身损

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其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这也与世界

各国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

成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

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

 

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雇工的过失是否构

成重大过失,可根据雇工客观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一个 善意之人 行为之间的差

 

别来定。民法理论上,过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①、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济及诚

 

意之人应尽之注意),为抽象的轻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责任程度最重。

  ②

 

、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过失,又称一般过失;

  ③、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程度最轻,只

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毫不顾及,对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