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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入职时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资格证、原来单

位收入证明、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在派遣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

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退回乙方,由乙方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乙方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辞退或退回乙方与其提

前解

除派遣关系: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 乙方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乙方与其终止派遣关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