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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

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可以

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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