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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招聘的合同制员工。其他在公司工作的员
工部门适用该规则。

  

第二章 新员工招聘、新员工教育、试用期

第 4

 

条 新员工招聘

公司对来申请就职的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人员,进行选拔考试,在综合判断申
请人能力、身体等是否合适的基础上,对合格者进行招聘。自公司合同招聘的
书面通知下发之日起,被招聘人员应尽快办理公司及劳动管理相关部门要求
的各种用工的手续。
自公司同意招聘的书面决定下发之日起至 60 日内没有办理完用工之日前手续
者,招用决定将自动取消。除非公司书面同意延长办理时间外。
第 5

 

条 招聘时选拔考试必要的材料

参应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履历书(贴本人近期照片);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就业经历者要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相关证明;
(5)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第 6

 

条 新员工进入公司教育

经公司同意招聘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员工教育。教育内容由《入社教育规定》指
定(包含但不限于《就业规则》、

《员工奖罚规定》、

《劳动合同书》、劳动安全等)。

没有掌握要求教育内容的人员不能上岗工作。
第 7

 

条 基本情况变更的告知

员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为便于联络必须在事项发生后两周内将变化
情况告知人事课。
(1)员工现住所(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联络方式;
(2)家庭主要成员及联络方式;
(3)紧急联络人及其联络方式;
(4)户口性质变更;
(5)身份证信息变更;
(6)学历变更;
(7)其他公司已向员工明示的管理上必要的材料。
第 8

 

条 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的试用期如下(特殊采用的人员除外)。
合同期限为两年的员工,试用期自进公司之日起 2 个月。其余人员依据其首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
在试用期满前,公司对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对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及其他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员工,公司将在试用
期满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第 9

 

条 劳动合同种类、用工的称谓

  

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①

  

固定期限合同 ②

  

无固定期限合同 ③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