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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存出分保准 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

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 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
随时变现的且持有 期间不准备超过 1 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

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 1 年(含 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

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 入账。实际成

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
清算与交收而存 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

的金额入账。
(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代发行证券应当按 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
或垫付的款项。 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
的资金。买入返 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

(含 1 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按以下方 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

费等相关费用 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 ,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

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

认的价值作为短期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

入 应收利息 ”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

额,确认为当 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  贷    款

第十二条  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 

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 1 年以下

(含 1 年)的各种 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

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 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 1 年期(含 1

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
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 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 5 年以下

(含 5 年)的各种贷 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 5 年(不含 5 年)以

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
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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