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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律不准签单挂账,杜绝餐馆经营人员和其他非接

待当事人员到政府机关结帐。

4、接待经办人须及时报账,最迟在发生餐费之日起两

周内交镇长审签。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伙食团长采购范围以外的所有物资,均由

镇党政办制定采购计划,与财政办一道实施采购,不允许

各办所及个人擅自采购。

1、一次性金额 30 元以下办公用品采购,可由党政办

定店签字挂账,每季度结算一次;一次性金额 30 元以上

办公用品采购,不允许签字挂账。

2、各办(所)所需各类办公用品,均向党政办提出申

请,一次性金额 30 元以上的,镇党政办必须填制《XX 镇

机关购置计划审批表》,提出采购计划,交镇长审批后再

行采购。

3、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采购,

由经办人完善手续后方可审批报销。

4、没有附据经过审批的《XX 镇机关购置计划审批表》,

以及党政办负责人签字的采购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 烟酒管理:由党政办确定专人登记收发。实

行价格最低、质量最好的同种类烟、酒的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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