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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 21

 

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 22

 

 

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 23

 

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

 

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

 

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 24

 

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

 

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 25

 

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

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 26

 

条 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
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

 

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 27

 

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 28

 

 

条 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

 

诸法院。
第 29

 

 

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章 附则

第 30

 

条 本章程一式____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 31

 

 

条 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