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
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比例或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括号内由股东任选
一项,为审查重点)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全体股东约定)
。
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
(全体股东约定)
。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
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
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