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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

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

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3.2.3.4如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未设文员,以上职能由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指定的人

员履行。

3.2.4 倒休

3.2.4.1 员工倒休需提前申请,并以不影响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工作为前提下当月完成,跨月作废且

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继续累计。倒休需填写《倒休申请表》,由部门考勤员确认当月的加班实际天数签字
后,交主管/经理、主管副总签批。

3.2.4.2 当月倒休最小单位按 0.5 天计算。

3.2.4.3 无加班批准记录而批准员工倒休的,公司按旷工处罚批准人,旷工天数为批准员工倒休天数。

3.2.4.4 员工自行倒休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

没有任何补偿。

3.3 各类假期规定

3.3.1 病假

3.3.1.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

明;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

 

假处理。

3.3.1.2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

午8:00前

通过电话向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

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3.1.3

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 3 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 50%,超过 3 日以上,在 7 日

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 70%。超过 7(含)日以上的,从第 7 天开始,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

所以地区最低工资

标准的 80%;

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

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最多不超 6 个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2 事假

3.3.2.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

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 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 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3.2.2 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3.3.2.3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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