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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
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

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 3 名组成(不得少于 3 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

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
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