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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
本条第 1 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
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
享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
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
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和赔偿金。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
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 五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
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
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
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
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
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
(16 周岁至未满 18 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
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