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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

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

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

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

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 号《违反<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

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

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

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

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保密竞业协议,防止连带责任发生。

  风险点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一方强制约定。(二)试用期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三)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四)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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