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移交,至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
管的各类工作性质资料等移交至指定的交接人员,并要求
接交人双方在离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由上级领导监交。
第十一条 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方可对离职员工
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
由财务、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1)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
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包括劳动合同期未满违约金和保密、竞业协议违约金。
(2)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共同进行核算,包括物品损失赔偿金、
培训损失赔偿金。
①物品损失赔偿金 公司所配置的办公物品、工作服等,
不能完好归还,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②培训赔偿金 按《培训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补偿金。公司要求员工履行《竞业协议》或单方
面与员工解除合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有关规定应当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关补偿金。
第十二条 关系转移
1.转移条件
①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交接单签字确认)。
②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认)。
2.转移内容
①档案关系。
②社保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
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办
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由离职员工负责;对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离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1. 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