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
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
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
第十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
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招调
工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达到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
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本科以上学历
和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
四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的除外;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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