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
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
、
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
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
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
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
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
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
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
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
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