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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

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

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

其他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

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

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

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

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

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

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

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