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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之间应空两格),目录( 二号 黑体 居中)内容( 小四号 宋体 ),摘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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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黑体 加粗 ):内容( 四号 仿宋 ),关键词( 四号 黑体 加粗 ),正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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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四号 宋体 )。实践报告中汉字必须使用国家正式公布过的规范字。

2

 

.标点符号

    实践报告中的标点符号应准确使用。

3.

 

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
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
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全称。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
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马克思等)

 

应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4.

 

量和单位

    实践报告中的量和单位必须符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 GB3100~GB3102-93,
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
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5.

 

数字

    实践报告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在叙述中,一般不宜用阿拉伯数字。

6.标题层次

   实践报告的全部标题层次应统一、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
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 1” “

、 2” “

、 3”等,第二级为

“2.1” “

、 2.2” “

、 2.3”

等,第三级为 2.2.1” “

、 2.2.2” “

、 2.2.3”等,但分级阿拉伯数字的编号一般

不超过四级,两级之间用下角圆点隔开,每一级的末尾不加标点

7.

 

注释

实践报告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
注页的下端),而不可用行中插注(夹在正文中的注)。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
同页,不得隔页。

8.

 

公式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

 

虚线。引用文献标注应在引用处正文右上角用〔〕和参考文献编号表明,字体用五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