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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
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
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
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
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
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
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
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
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