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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监理人员花名册等(见附录 B)。

  第十四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规划指导下,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别编制各
专业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经总监批准后执行,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应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特点、
各施工监理阶段的需要确定(一般要求见附录 C)。

  第五章 监理信息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理日志》,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定
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内容要求详见附录 D)。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要按季度向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内容要
求见附录 E),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对各项目区监理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后上报黄河水利委
员会。

  第六章 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
游管理局和各省(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级进行监督管理。

  一、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中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项目监理单位的选择,总监人选和监理规
划的审批等;对各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负责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中央
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下项目监理单位的选择,总监人选和监理规划的审批等。

  三、各省(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的总体
要求,对本省(区)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对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
实际到位与工作情况(包括出勤、履约、执法、守纪等方面的业绩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
对成绩优异者,按照监理合同予以奖励;对不坚守岗位和不能胜任的监理人员向监理单
位提出更换;根据授权或委托,参与对违规、违纪者的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条 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施工与监理
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关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检测设备的数量、性能与运用,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的遵
守,施工、监理人员资质审查等方面进行检查,以及采用重复检测和平行试验等方式,对
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签认的质量检测评定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复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直接、间接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接触的人,都有检举揭发其违规、
违纪、违法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一、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并在工作中做到清
正廉洁,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