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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专业人才 上一览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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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

册期限不足 3

 

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

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

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

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

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

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

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

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

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

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

  (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

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

 

密。

  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参

 

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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