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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参加过规定的培训。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有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

业绩,未发生重大过失及违法行为的,为 合格 。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发生过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

准行为;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没有参加过规定的培训或培训

”  

考试不合格的,均为 不合格 。

        (三)连续 3

年未承担过工程项目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的,为 不在岗 。

    

 

第十四条 经复查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在其《通信建设工程概、预

算人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复查合格 印章后发还本人;对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对不在岗者,收回证书。复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

努力钻研业务,跟踪定额及工程造价标准,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

 

平。

     

 

第十六条 未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或到期未进行复查者从事通信

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活动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

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并收缴证书,及 5 年内不得

 

再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处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

 

玩忽职守,缺乏概、预算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在证书上污损和涂改者。

        

 

(四)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十八条 将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的,信息产业部将其证书收回,今后不得从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