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参加过规定的培训。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有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
“
”
业绩,未发生重大过失及违法行为的,为 合格 。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发生过重大过失;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
准行为;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没有参加过规定的培训或培训
“
”
考试不合格的,均为 不合格 。
(三)连续 3
“
”
年未承担过工程项目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的,为 不在岗 。
第十四条 经复查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在其《通信建设工程概、预
“
”
算人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复查合格 印章后发还本人;对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对不在岗者,收回证书。复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
,
努力钻研业务,跟踪定额及工程造价标准,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
平。
第十六条 未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或到期未进行复查者从事通信
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活动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
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并收缴证书,及 5 年内不得
再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的处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基本职责,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
、
玩忽职守,缺乏概、预算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
(三)在证书上污损和涂改者。
(四)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十八条 将证书转借、出让给他人的,信息产业部将其证书收回,今后不得从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