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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
设施和物品。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
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
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
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
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
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
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
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
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
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
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
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
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
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
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
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
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