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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
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
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
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
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3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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