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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

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

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

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

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3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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