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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

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应当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投标需要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

要求。

 

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

 

(二)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三)偏差说明书,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五)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定);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其期限应当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

 

求。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

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

 

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

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当分别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 ,

 

以正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