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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

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

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

发证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

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

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

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