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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
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
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
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
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

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

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
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

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
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

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
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
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

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六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

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
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
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
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

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

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二十九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