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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
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日五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