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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7.1.3 员工休病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 8:00 前通过电话
向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1.3 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当月病假累计 3 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 50%,超过 3 日以上,在 7 日以内的,
扣发日工资的 70%。超过 7(含)日以上的,从第 7 天开始,执行医疗期工资,医疗期工资=所以地区最低工
资标准的 80%;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标准进行劳动鉴定,被
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 6 个月,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2 事假
7.2.1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须请事假,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
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 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 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7.2.3 休事假需按公司规定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员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请。
7.2.4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 100% 
7.3 有薪节假日
7.3.1 每周六、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7.3.2 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7.3.3 临时调休:临时调休指因节假日关系,为方便员工休息或公司办公方便,由公司统一临时调换休息时
间与工作时间。
7.3.4

 

临时休假: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由公司统一临时通知休息或提前结束工作时间。

7.4 婚假
7.4.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及劳务工)可享受 3 天婚假,公司对于晚婚
(指: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初婚)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
7.4.2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 6 个月内使用,并须一次休完,期间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过期不予保留;
7.4.3 婚假需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结婚证,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
一次性连续休完;
7.4.4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7.4.5 婚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7.5 丧假
7.5.1 凡与公司签定了正式合同的员工,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丧亡,可休丧假 3 天。
7.5.2

 

员工请丧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应在亲属丧亡一个月内使用,申请丧假最迟应于休假当天提出申请。

7.5.3 丧假为有薪假别,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7.6 产假与哺乳假
7.6.1 凡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7.6.2 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
12 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
7.6.3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 30 天。生
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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