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
自动辞职。
第 3
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 4
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 2
节 出差
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 3
节 给假
第 1
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 1 ) 元旦;
( 2 ) 春节;
( 3 ) 国际劳动节;
( 4 ) 国庆节。
第 2
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
理。
第 3
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 1 )
——
病假
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
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 2 )
——
事假
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 3 )
——
婚假
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 4 )
——
丧假
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
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 5 )
——
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
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 6 )
——
公假
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
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 7 )
——
公伤假
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 4
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
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
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 5
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
资的 60% 。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 6
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
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
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 7
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 1 )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
准。
( 2 )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
,
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 3 )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
(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 8
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
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