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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车队主管会同有关人员对报修项目进行

检查鉴定后,报部门主管批准,大项目维修需呈报公司领导核准。

  3.驾驶人员凭核准的[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到公司指定

厂家维修、保养车辆,末经批准到其它厂家维修保养车辆,费用不

予报销,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如发现需增加项目,应及时报告,待

批准后实施。

  4.驾驶人员应随车在现场督促维修,以保证维修质量和时

间,维修后,驾驶人员对维修项目的工时及所用材料应认真核对

确认无误后,方可在工时单和材料单上签认,并将其中一联带回

公司存查。 

  5.车辆维修后,车队主管会同有关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验

核,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登记表》,如发现修理费用与实际维修

项目不符,差额由送修人员负责,更换车辆零件,必须将破损件

带回并交车队验核。可自行修复或更换配件的,由公司统一购买,

自行维修,以降低维修费用。  

  6.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时,可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如车上有公司同行人须出具证明),修理

费用超过50元时,应向有关主管请示,车辆发生故障后,在不

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尽量将车开回公司,经核准后送修。

  7.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操作不当或平时缺少保养检查

而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出现故障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

一定比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