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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 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

劳动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不论参加工

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年休假 15 天的待遇。

(五)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持医疗单位

有效证明,可以请病假。病假按月累计计算,不足 4 小时的按

半天计算,超过 4 小时不足 8 小时的按 1 天计算。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

及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及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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