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
“
”
(四)全国劳动模范、全国 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
劳动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不论参加工
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年休假 15 天的待遇。
(五)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三条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持医疗单位
有效证明,可以请病假。病假按月累计计算,不足 4 小时的按
半天计算,超过 4 小时不足 8 小时的按 1 天计算。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
及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及以下的为 18 个月;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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