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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帮民工 讨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降低,而第二、三产业则正处在蓬勃

发展之中。由于农村的各种税费负担极为沉重,农民仅仅依靠土地上的收入已难以维持正

常发展的需要,在偏远的西部地区更是如此。因此,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走出贫瘠的乡村

外出打工,形成了社会上浩浩荡荡的 民工潮 。

然而,近几年来,拖欠民工工资却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痼疾。民工们在长

年劳动之后,却发现自己根本拿不到钱。为了讨要本该早就发给他们的工钱,愤怒的民工

常常采取非理智的暴力行为,如上文资料中所列举出的砸窗户、爬塔吊等民工过激行为,
在全国范围内是十分普遍的,即使是为讨要工钱而搭上性命的也并非只有雷某一个人。

以死相逼,并不是民工看轻自己的价值,而是他们在确实没有办法时最后的也是最

无可奈何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要谴责和惩罚他们

的过激行为,对于公众和国家机关来说都是很容易的事。但是,如果不了解他们的生存环
境和现实状况而一味地谴责和惩罚他们,则是不合情理的,甚至只会激起更大的反抗。因

为他们并非没有采取过合法的温和的方式,但是在讨要工资时,这种方式往往是没有效
果的。屡次找老板都要不到钱,想打官司却没有钱也没有时间,况且,他们往往都没有正

式的劳动合同,也就很难得到有关司法机关和劳动部门的有力支持。在现代社会中,他们
属于弱势群体,各种应有的权利很难以得到保障。无奈之中,他们只好采取各种极端的方

式相逼,这些方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既然民工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那么,帮助和保护他们,运用国家权力切实维护

弱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政府职能范围内责无旁贷的义务。据悉,在发达国家,一旦发生了
劳资纠纷,国家有关部门就会迅速介入,并尽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因为相对于用

工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竞争劣势,理应受到保护和关爱,而用工单位则要受到严格的
监督和管理。

值得庆幸的是,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

温家宝同志都曾有所批示:要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实行

标本兼治,建立防止欠款的机制和法规,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有了中央的精神,各级政府部门就应该努力行动起来,加强防止和清理拖欠民工工

资的工作,树立起清理拖欠工资就是为民办实事的思想。政府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查出拖
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限期补发。对恶意拖

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已经
涉及犯罪的企业或个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金融系统要加快民工工程款的

结算速度,确保支付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法院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
渠道,迅速审理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做出减、免、缓交诉讼

费的决定。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行为的检查,畅通投诉举
报热线。此外,政府还要鼓励和引导民工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使他们可以依靠集体的力

量来维护自身权益。

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

关系到社会的团结稳定,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严肃的政

治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在中央精神的指引下,把帮助民工 讨薪 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切实做好维护民工权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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