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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
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
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
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
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⑴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
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

  ⑵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 1%股权转让价格
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
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
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
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
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
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
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
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