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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

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主要依据员工职

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

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

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核准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

构成等要求制定企业的薪酬方案,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

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

入分配原则、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

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办法和发放方案以及薪酬各项

目对应的会计科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

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

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

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

确需调整,应当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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