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核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后,报我
局核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3、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写出退休申请,填写《云南省企业职
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由我局审核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次
月发放养老金。
(五)办理时间:每月 1-10 日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概述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
机构救治,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应在 7 日内到社保局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
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3、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延长期不超 12 个月)停工留薪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不
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内的住院治疗费、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的工伤职工所需安装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还支付生活护理费、被鉴定了伤残等级的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注意事项
1、须在规定时限(30 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工伤认定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
《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 ,携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
据、用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总价)、病历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并报
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四)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病情证明及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材料。
1、
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职工
并已办理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到社保局
领取《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帐证明》交医院治疗科室,待医疗终结后,所产生的工
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对医院进行结算;
2、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非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
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
关手续,报销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职工伤残或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
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
关待遇(领取人可为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