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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

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

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

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

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

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

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

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