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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
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

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
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

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
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
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
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

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

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五条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派驻施工现场

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
理能力。
    监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对建设工程
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

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监理工
程师应当出具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应当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施
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

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
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
件和设备;不得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

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
理单位联系。需要更换常驻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