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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

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
    (四)企业

简历; 
    (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密封完

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准将投标文件启封。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参

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盖章;
    (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法人代表章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或非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
    (四)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六)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八)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标准下限。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一般不超过 5000 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
函。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监理合同时 ,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两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和监理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

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由招标人制定,并在开标前一天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和

招投标办审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计分法,是指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监

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等多个因
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具体评标细则和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