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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业主提前占用,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

 

验时,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为竣工日
287

 

、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通知期内进行的补检,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

 

预见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288

 

、 缺陷通知期: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

证明)为止的日历天数,次要部位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 1 年,个别重要设备 1.5 年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 2

 

289

 

、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原因:合同类型的特点、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商

 

的质量责任、承包商延误工其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
290

 

、 预付款的保函金额==

 

预付款额

291

 

、 保留金的返还:分两次返还,第一次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

给承包商,如果只限于一个取段或一部分,则返还金额=保留金的一半*移交部分的估算
价/最终合同的估算价*40% 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剩余保留金偿还,例如:某项工
程保留金总额为 300 万元,当获得一各工段的接收时,该区段的合同占总额的 30%,则
反还保留金(=150*30%*40%=18 

 

)万元

292

 

、 争端发生后,承包商和业主应采取的措施:将争端交给工程师、承包商应继续进行

 

 

施工 合同双方应当共同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支付条件,由双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 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293

 

、 工程变更可分为设及变更和其他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变更,能构成设

及变更的事项包括⑴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⑶改变有关工程的是施工时间和顺序⑷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的工作; FIDIC 合同
条件下的工程变更:⑴合同中任何工程量的变更⑵任何工程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非
设计变更⑶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⑷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内容⑸改变原定

 

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⑹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294

 

、调整合同单价的原则:⑴此项工作实测的工程量比报表规定量变动大于 10%⑵ 变更

的工程量*单价超过了接受合同款额的 0.01%⑶ 变更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变动
超过 1% 
295

 

、 删减原定工作后,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

 

间接费、利润、税金则不能合理回收,需要业主补偿
296

 

、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⑴当事人违约(表现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⑵

不可抗力事件⑶合同缺陷⑷合同变更⑸工程师指令(工程师要求的加速施工、谋项工作的

 

更换等)⑹其它第三方原因
297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明示的索赔和默示的索赔 按索赔的目的:工期所赔和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所赔和其它索赔
298

 

、索赔处理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

 


299

 

、 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的资料------工程师审核索赔申请-----工程师与承包商谈

判---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商是否最终接受的索赔决定
300

 

、索赔的依据:⑴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认可的计划、图纸等⑵双方来往的信件和会议

纪要(要经过签署)⑶进度及化和现场条件⑷气象资料、工程检查报告⑸国家有关法律、

 

指令等
301

 

、可索赔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