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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市市政质监站对技术先进、精心施工、质量优秀的工程和在提高市政工程质

 

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提请市建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市市政质监站应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一)

 

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或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施工技术规范以及随意改变设计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

 

品、成品的,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严重损失的,可提请有关部门给其

 

降低资质等级。
  (三)对质量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可责令返修或返工;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有权
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停止结(决)

 

算和交付使用。

  (四)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可提请有关部门

 

追究其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市市政质监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市建委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

  (一)

 

未办理监督委托手续就开工的;

  (二)

 

未能按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三)供应市政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等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的;
  (四)

 

未经图纸会审盲目开工建设的;

  (五)

 

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伪造数据或结论的,由市市政质监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市政质监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按标准监督、检测,不得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 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法规

    

    

     

第五章 附 则